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办发〔2006〕92号)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精神,省局对省局机关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结果通知如下:
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353件
1、《关于印发税收法制工作制度和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文书的通知》(豫国税发﹝1995﹞145号)。
2、《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持证上岗 亮证执法的通知》(豫国税发﹝1998﹞249号)。
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不缴或少缴税款是否按偷税进行行政处罚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1998﹞329号)。
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0﹞104号)。
5、《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重大减税、免税、缓缴税款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税发﹝2002﹞98号)。
6、《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豫税函发﹝1993﹞261号)。
7、《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滞纳金加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发﹝1995﹞52号) 。
8、《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税发﹝1995﹞067号)。
9、《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统一全省税收征管文书的通知》(豫国税发﹝1995﹞114号)。
10、《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体工商户认定一般纳税人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发﹝1995﹞183号)。
11、《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发﹝1995﹞182号)。
12、《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税务登记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豫国税发﹝1996﹞122号)。
1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豫国税发﹝1997﹞106号)。
14、《关于印发〈河南省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税发﹝1997﹞155号)。
15、《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豫国税函发﹝1997﹞234号)。
16、《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8﹞013号)。
17、《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报告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1998﹞136号)。
18、《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内部评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发﹝1998﹞137号)。
19、《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发﹝1998﹞148号)。
20、《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征收税款必须同时开具完税凭证的紧急通知》(豫国税发﹝1998﹞172号)。
21、《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豫国税发﹝1998﹞207号)。
22、《河南省国税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各级国税机关涉税收费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发﹝1998﹞212号)。
23、《关于纠正“纳税组长”代收税款等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8﹞205号)。
2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8﹞227号)。
25、《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加油站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豫国税发﹝1998﹞234号)。
26、《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过程中减免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8﹞254号)。
27、《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私营经济建帐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发﹝1998﹞297号)。
28、《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对所属企业清理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发﹝1998﹞320号)。
29、《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开办税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发﹝1999﹞064号)。
30、《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市场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发﹝1999﹞63号)。
31、《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电力工业局关于统一电费发票式样的通知》(豫国税发﹝1999﹞268号)。
32、《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撤销企业欠税税收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发﹝1999﹞227号)。
3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剪贴式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函﹝2000﹞182号)。
3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发票奖励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豫国税发﹝2000﹞97号)。
35、《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发﹝2000﹞142号)。
36、《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通知》(豫国税发﹝2000﹞230号)。
37、《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企业财务软件备案制度的通知》(豫国税发﹝2000﹞204号)。
38、《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有关附件的通知》(豫国税发﹝2001﹞140号)。
39、《关于增设河南省粮食收购发票的通知》(豫国税函﹝2001﹞321号)。
40、《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函﹝2001﹞340号)。
41、《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定额发票的通知》(豫国税函﹝2001﹞341号)。
42、《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普通发票准印证的通知》(豫国税函﹝2001﹞344号)。
43、《关于进一步落实发票奖励制度的通知》(豫国税函﹝2001﹞346号)。
44、《关于补充和修订有关征管文书的通知》(豫国税发﹝2001﹞161号)。
45、《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业务表证单书应用方案〉的通知》(豫国税发﹝2001﹞287号)。
46、《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镇平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在个体工商户中推行邮政储蓄网点报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发﹝2001﹞185号)。
47、《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推进"三位一体"综合改革的工作意见》(豫国税发﹝2001﹞305号)。
48、《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普通发票印制企业认定情况的通报》(豫国税函﹝2001﹞552号)。
49、《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使用定额发票的通知》(豫国税函﹝2002﹞162号)。
50、《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若干意见》(豫国税函﹝2002﹞256号)。
51、《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责任人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函﹝2002﹞270号)。
52、《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为纳税人服务工作的意见》(豫国税发﹝2002﹞281号)。
5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启用“河南省水利工程供水系统统一发票”的通知》(豫国税发﹝2002﹞314号)。
5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燃气、自来水收费专用发票的通知》(豫国税函﹝2003﹞156号)。
55、《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有关个体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发﹝2003﹞99号)。
56、《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责任人职责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税发﹝2003﹞264号)。
57、《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快推行企业电子申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4﹞394号)。
58、《河南省国家税务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纳税服务承诺〉的通知》(豫国税函﹝2004﹞162号)。
59、《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设定额发票票种的批复》(豫国税函﹝2004﹞178号)。
60、《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补充通知》(豫国税发﹝2004﹞258号)。
61、《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小规模企业应纳税额核定工作的通知》(豫国税函﹝2004﹞470号)。
62、《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豫国税发﹝2000﹞302号)。
63、《关于查处假普通发票的紧急通知》(豫国税明传﹝2003﹞20号)。
6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延长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利息及租赁费减征所得税期限的通知”的通知》(豫税外﹝1990﹞83号)。
65、《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专有技术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有关审批手续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税外﹝1990﹞25号)。
66、《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和“关于贯彻‘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税函发﹝1993﹞202号)。
67、《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待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4﹞79号)。
6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4﹞080号)。
6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新上生产项目所生产的出口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5﹞169号)。
7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5﹞039号)。
71、《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财产损失处理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6﹞089号)。
72、《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等相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1999﹞050号)。
7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1999﹞259号)。
7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9﹞240号)。
75、《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发﹝2000﹞172号)。
76、《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1﹞46号)。
77、《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1﹞81号)。
78、《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1﹞100号)。
79、《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发﹝2002﹞190号)。
80、《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涉外税收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豫国税发﹝2002﹞54号)。
81、《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管确保收入任务完成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2﹞309号)。
82、《关于调整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预征企业所得税的预计利润率的通知》(豫国税发﹝2003﹞81号)。
8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4﹞32号)。
8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CH1010型微型厢式货车等有关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豫税函发﹝1994﹞92号)。
8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补充通知》(豫税发﹝1994﹞41号)。
86、《关于电力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发﹝1994﹞94号)。
87、《关于统计上报部分产品缓交增值税的通知》(豫国税明传﹝1994﹞12号)。
88、《关于税制改革联系点企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豫国税函发﹝1994﹞2号)。
8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工作的通知》 (豫国税发﹝1994﹞10号)。
90、《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抵扣的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发﹝1994﹞46号)。
91、《关于生产企业收购废旧物资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通知》(豫国税发﹝1994﹞59号)。
9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发﹝1994﹞5号)。
93、《关于厂站分离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豫国税发﹝1994﹞96号)。
9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税明传﹝94﹞20号)。
95、《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的通知》(豫税发﹝1994﹞16号)。
9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豫税发﹝1994﹞86号)。
9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后取得增值税原版专用发票抵扣期限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发﹝1994﹞093号)。
9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豫税发﹝1994﹞079号)。
9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各种价外费用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1994﹞041号)。
100、《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豫国税明电﹝1995﹞39号)。
101、《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力产品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发﹝1995﹞159号)。
102、《关于铁路建设基金等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发﹝1995﹞164号)。
103、《关于对小火电产品不得继续缓交增值税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5﹞60号)。
104、《关于铁路工附业单位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豫国税发﹝1995﹞090号)。
10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河南省电力工业公司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豫国税发﹝1995﹞97号)。
106、《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发﹝1995﹞181号)。
107、《关于增列铁路工附业单位的通知》(豫国税发﹝1995﹞195号)。
108、《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豫国税发﹝1995﹞234号)。
109、《关于确定我省国有森工企业范围的通知》(豫国税发﹝1995﹞250号)。
110、《关于印发〈河南省增值税纳税申报、稽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发﹝1995﹞312号)。
11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管理的通知》(豫国税发﹝1995﹞323号)。
112、《关于增列我省国有森工企业名单的通知》(豫国税发﹝1995﹞330号)。
113、《关于铁路工附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发﹝1995﹞063号)。
11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豫国税发﹝1995﹞166号)。
11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和修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发﹝1996﹞012号)。
11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豫国税发﹝1996﹞147号)。
11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1996﹞3号)。
118、《关于对〈河南省电力产品增值税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豫国税发﹝1996﹞4号)。
119、《关于增值税若干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发﹝1996﹞62号)。
120、《关于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6﹞162号)。
121、《关于下达1996年度国有森工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名单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6﹞233号)。
122、《关于印发〈河南省粮油产品及其制品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发﹝1996﹞283号)。
123、《关于增列郑州铁路局铁路工附业单位的通知》(豫国税发﹝1996﹞97号)。
124、《关于对省电力公司所属电力企业增值税“三表两帐”申报、稽核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发﹝1996﹞98号)。
125、《关于增值税若干过渡性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豫国税明传﹝1996﹞002号)。
126、《关于调整电力企业预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发﹝1997﹞130号)。
127、《关于印发〈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审查及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税发﹝1997﹞172号)。
128、《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扣税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7﹞4号)。
129、《关于更改〈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暂行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豫国税发﹝1997﹞107号)。
130、《关于印发〈河南省增值税纳税申报与稽核操作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发﹝1997﹞10号)。
131、《关于印发〈河南省消费税纳税申报、稽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发﹝1997﹞147号)。
132、《关于下达1997年度我省国有森工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名单的通知》(豫国税发﹝1997﹞240号)。
133、《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登记或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存货中已征税款处理意见的通知》(豫国税发﹝1997﹞229号)。
13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7﹞209号)。
13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发﹝1997﹞080号)。
136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摩托罗拉公司在华提供建筑安装指导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7﹞029号)。
13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豫国税发﹝1997﹞128号)。
138、《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有关税收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发﹝1997﹞126号)。
13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发﹝1997﹞195号)。
14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收取的用电权等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8﹞318号)。
141、《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取消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发﹝1998﹞118号)。
142、《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8﹞343号)。
14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豫能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豫国税发﹝1998﹞132号)。
14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1998﹞98号)。
145、《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豫国税发﹝1998﹞123号)。
146、《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发﹝1998﹞210号)。
147、《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控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等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发﹝1998﹞211号)。
148、《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业欠税加收滞纳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8﹞164号)。
149、《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1998年度我省国有森工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名单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8﹞268号)。
150、《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纺织企业缓征税款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豫国税函发﹝1998﹞324号)。
151、《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商业一般纳税人划转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8﹞159号)。
152、《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首饰在工业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豫国税发﹝1999﹞198号)。
15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 、隔离栅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9﹞256号)。
15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1999﹞183号)。
155、《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9﹞209号)。
156、《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9﹞206号)。
157、《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级供电企业行业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9﹞354号)。
158、《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1999﹞92号)。
159、《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河南省饲料产品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发﹝1999﹞141号)。
160、《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发﹝1999﹞156号)。
161、《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1999﹞296号)。
162、《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1999年度清理欠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发﹝1999﹞58号)。
16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修订1998年军车免税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9﹞177号)。
16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9﹞198号)。
165、《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品科研生产免税凭印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9﹞272号)。
166、《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1999-2000年国有森工企业名单的补充通知》(豫国税函发﹝1999﹞287号)。
167、《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度军用特种车辆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9﹞314号)。
168、《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9﹞50号)。
169、《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 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9﹞51号)。
170、《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1999-2000年全省享受增值税即退优惠政策的森工企业名单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9﹞83号)。
171、《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丙类卷烟计税价格的补充通知》(豫国税发﹝1999﹞269号)。
172、《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9﹞156号)。
17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度军用特种车辆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9﹞20号)。
174、《关于核定丙类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9﹞225号)。
175、《关于核定丙类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9﹞226号)。
176、《关于核定丙类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9﹞227号)。
177、《关于核定丙类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9﹞228号)。
178、《关于核定丙类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9﹞229号)。
179、《关于核定丙类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9﹞230号)。
180、《关于核定丙类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9﹞231号)。
181、《关于核定丙类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9﹞232号)。
182、《关于核定丙类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9﹞233号)。
183、《关于核定丙类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9﹞234号)。
184、《关于核定丙类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9﹞235号)。
185、《关于核定丙类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9﹞236号)。
186、《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丙类卷烟计税价格的补充通知》(豫国税函发﹝1999﹞263号)。
187、《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丙类卷烟计税价格的补充通知》(豫国税函发﹝1999﹞264号)。
188、《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丙类卷烟计税价格的补充通知》(豫国税函发﹝1999﹞265号)。
189、《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丙类卷烟计税价格的补充通知》(豫国税函发﹝1999﹞266号)。
190、《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丙类卷烟计税价格的补充通知》(豫国税函发﹝1999﹞267号)。
191、《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丙类卷烟计税价格的补充通知》(豫国税函发﹝1999﹞268号)。
192、《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丙类卷烟计税价格的补充通知》(豫国税函发﹝1999﹞270号)。
19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丙类卷烟计税价格的补充通知》(豫国税函发﹝1999﹞271号)。
19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率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9﹞66号)。
195、《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0﹞249号)。
196、《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发﹝2000﹞197号)。
197、《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3﹞83号)。
198、《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4﹞170号)。
199、《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豫国税发﹝1994﹞102号)。
200、《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编报考核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发﹝1994﹞114号)。
201、《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主管部门管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发﹝1994﹞118号)。
20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所得税征管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国税发﹝1994﹞128号)。
20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包企业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4﹞41号)。
20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纳税地点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4﹞92号)。
20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税发﹝1994﹞63号)。
20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税发﹝1994﹞75号)。
207、《关于印发“行业(集团)管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发﹝1995﹞192号)。
208、《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发﹝1995﹞193号)。
209、《关于印发〈资产损失审核认定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发﹝1995﹞286号)。
21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个人向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捐赠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豫国税发﹝1995﹞309号)。
211、《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发﹝1995﹞332号)。
212、《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信用社应收应付利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发﹝1995﹞343号)。
21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发﹝1995﹞099号)。
214、《关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的批复》(豫国税函发﹝1995﹞89号)。
215、《关于印发〈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发﹝1996﹞114号)。
21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豫国税发﹝1996﹞269号)。
21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豫国税发﹝1996﹞296号)。
21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豫国税发﹝1996﹞323号)。
21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税发﹝1996﹞324号)。
220、《关于规范我省城乡信用社财务审批印章规格的通知》(豫国税发﹝1996﹞85号)。
22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发﹝1997﹞222号)。
22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沙友谊(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豫国税发﹝1997﹞60号)。
22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豫国税发﹝1997﹞7号)。
22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1998﹞128号)。
225、《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务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1998﹞134号)。
226、《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金融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1998﹞17号)。
227、《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1998﹞181号)。
228、《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1998﹞266号)。
229、《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1998﹞276号)。
230、《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发﹝1998﹞296号)。
231、《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通信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8﹞100号)。
232、《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8﹞114号)。
23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8﹞24号)。
23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河南省电力公司所属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批复》(豫国税函发﹝1998﹞350号)。
235、《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河南省电力公司所属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批复》(豫国税函发﹝1998﹞350号)。
236、《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河南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批复》(豫国税函发﹝1999﹞121号)。
237、《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贫困县行政区划改变后有关农村信用社所得税征免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9﹞122号)。
238、《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一九九九年度汇总缴纳所得税的批复》(豫国税函发﹝1999﹞219号)。
239、《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爱税务总局关于出售的职工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9﹞222号)。
240、《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企业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INMIS)软件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9﹞335号)。
241、《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豫国税发﹝1999﹞134号)。
242、《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欧元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折算人民币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1999﹞299号)。
24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1999﹞2号)。
24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的通知》(豫国税发﹝1999﹞302号)。
245、《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河南省邮政寻呼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豫国税函发﹝2000﹞204号)。
246、《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河南省邮政局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函发﹝2000﹞209号)。
247、《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河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豫国税函发﹝2000﹞232号)。
248、《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河南中原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纳税问题的批复》(豫国税函发﹝2000﹞332号)。
249、《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模拟网退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1﹞473号)。
250、《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2﹞196号)。
251、《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河南电信实业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函﹝2002﹞364号)。
252、《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河南省邮政有线寻呼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函﹝2002﹞482号)。
25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2﹞6号)。
25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补河南柴油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中信重型机械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通知》(豫国税函﹝2003﹞189号)。
255、《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河南电信实业公司交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函﹝2003﹞378号)。
256、《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石化股份河南石油分公司交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函﹝2003﹞385号)。
257、《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河南省电信分公司纳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函﹝2003﹞391号)。
258、《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税发﹝2004﹞359号)。
259、《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税发﹝2004﹞360号)。
260、《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河南新郑烟草(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函﹝2004﹞268号)。
261、《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许昌卷烟总厂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函﹝2004﹞326号)。
262、《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河南省电力公司及所属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函﹝2004﹞575号)。
26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郑州卷烟总厂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函﹝2004﹞82号)。
26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郑州卷烟总厂2005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函﹝2005﹞312号)。
265、《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许昌卷烟总厂2005年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函﹝2005﹞313号)。
266、《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河南新郑烟草(集团)公司2005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函﹝2005﹞67号)。
267、《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河南新郑烟草(集团)公司2006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函﹝2006﹞88号)。
268、《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升级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系统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数据接口等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国税函﹝2004﹞160号)。
269、《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加工装配出口征免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豫税发﹝1992﹞170号)。
270、《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豫税函发﹝1992﹞286号)。
271、《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库存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税发﹝1994﹞7号)。
272、《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豫税函发﹝1994﹞40号)。
273、《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豫税发﹝1994﹞54号)。
27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有关政策问题的函〉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4﹞70号)。
275、《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4﹞80号)。
276、《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新上生产项目所生产的出口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5﹞169号)。
277、《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1995﹞289号)。
278、《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5﹞39号)。
279、《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等取消退免税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1995﹞043号)。
280、《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1996﹞236号)。
281、《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试行退(免)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6﹞245号)。
282、《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出口退税审核加强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明传﹝1996﹞056号)。
28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名单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7﹞1号)。
28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7﹞152号)。
285、《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后如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7﹞134号)。
286、《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淀粉使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7﹞219号)。
287、《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7﹞277号)。
288、《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1997﹞308号)。
289、《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7﹞266号)。
290、《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桉树木片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7﹞286号)。
291、《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7﹞148号)。
292、《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7﹞181号)。
29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疆棉”供货企业名单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1998﹞056号)。
29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8﹞086号)。
295、《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1998﹞187号)。
296、《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明电﹝1998﹞017号)。
297、《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敏感地区购进货物出口退税核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明传﹝1998﹞024号)。
298、《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8﹞221号)。
299、《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食糖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8﹞210号)。
300、《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铝、锌、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1998﹞267号)。
301、《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1998﹞315号)。
302、《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生产中标货物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8﹞344号)。
30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8﹞359号)。
30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进出口货物税收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8﹞226号)。
305、《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有出口经营权的连锁企业经营出口业务如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8﹞55号)。
306、《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出口退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8﹞347号)。
307、《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电轻工等十二类调高出口退税率产品具体商品码及名称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8﹞257号)。
308、《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等相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1999﹞50号)。
309、《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郑州商品交易所销售出口货物开具税收缴款书的批复〉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9﹞119号)。
310、《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9﹞240号)。
311、《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9﹞238号)。
312、《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已出口未申报退税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9﹞331号)。
31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明传﹝1999﹞15号)。
31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报审批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不征不退”办法有关情况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明传﹝1999﹞31号)。
315、《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9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9﹞310号)。
316、《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9﹞237号)。
317、《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1999﹞016号)。
318、《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1999﹞259号)。
319、《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纺织机械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9﹞12号)。
320、《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发﹝2000﹞84号)。
321、《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甜菜粕准予退税的批复〉的通知》(豫国税函发﹝2000﹞456号)。
322、《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出口经营范围内的非自产产品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豫国税函发﹝2000﹞457号)。
32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棉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1﹞176号)。
32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1﹞225号)。
325、《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聚碳酸酯胶粒等产品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2﹞116号)。
326、《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禽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1﹞383号)。
327、《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成品油出口予以退税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1﹞426号)。
328、《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2﹞89号)。
329、《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2﹞154号)。
330、《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2﹞153号)。
331、《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豫国税函﹝2002﹞245号)。
332、《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2﹞278号)。
33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进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点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2﹞355号)。
33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菠萝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2﹞406号)。
335、《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有关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2﹞403号)。
336、《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2﹞408号)。
337、《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3﹞3号)。
338、《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备案有关电子信息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3﹞406号)。
339、《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积极支持外贸出口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豫国税明传﹝2003﹞15号)。
340、《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纯银出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豫国税函﹝2003﹞501号)。
341、《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当前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3﹞516号)。
342、《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考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3﹞571号)。
34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3﹞557号)。
34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解决出口企业欠退税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函﹝2004﹞25号)。
345、《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3﹞45号)。
346、《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3﹞125号)。
347、《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4﹞58号)。
348、《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调库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4﹞64号)。
349、《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出口退税清算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4﹞204号)。
350、《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4﹞313号)。
351、《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升级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系统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数据接口等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4﹞160号)。
352、《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发﹝2005﹞252号)。
35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国税发﹝2006﹞43号)。
二、部分条款已失效或废止涉及的税收规范性文件71件
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豫税发﹝1994﹞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第七条、第八条。
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豫税发﹝1994﹞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一条。
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1994﹞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六条(四)、(五)。
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豫税发﹝1994﹞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62号)第二条。
5、《关于消费税、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豫税发﹝1994﹞28号)“二、增值税(二)增值税的起征点”。
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豫税发﹝1994﹞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六条(四)“为了有利于提高专用发票的开票效率,销货方可以预先在专用发票有关销货单位的栏目内加盖刻有其名称、地址、电话号码、纳税人登记号的专用戳记。印章必须清楚。如果上述内容发生变化,必须及时更换”、(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明传电报〔1994〕035号)第三条所说‘其销售电力或自来水可以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专用发票和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是指供电部门和自来水公司可以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但必须领购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
7、《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一)》(豫国税发﹝1994﹞45号)“1、关于生产企业收购废旧物资扣除进项税额问题”。
8、《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二)》(豫国税发﹝1994﹞50号)“4、关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标准问题”。
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1994﹞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86号)第三条。
1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豫税发﹝199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一条(三)“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不征收增值税”。
1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豫税发﹝1994﹞1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0号)第二条(一)“根据消费税法的规定,对于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或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三)“对企业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连续生产汽车轮胎;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在计征消费税时,允许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汽车轮胎和摩托车的买价或已纳消费税税款计征消费税”。
1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豫国税发﹝1995﹞20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五条。
1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发﹝19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67号)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
14、《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发﹝1995﹞39号)“第7条,关于外贸公司计算分离期初存货已征税款问题”。
1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发﹝1995﹞3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二)“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抵扣进项税额的手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的抵扣, 商业企业必须在购进货物付款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在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提供有关投资、捐赠和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四)“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的抵扣时间。商业企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凡是发生销货方是先全额开具发票,购货方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分期支付款项的情况,其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应在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该货物的进项税额”、(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上述第(三)、(四)项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并在该进项发票上注明,以后无论是否支付款项,均不得计入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1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发﹝1995﹞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63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
1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发﹝1995﹞2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56号)第一条。
1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征收管理的通知》(豫国税发﹝1995﹞2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5﹞122号)第一条。
1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国税发﹝1995﹞0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第一条第一款(一)“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相关的规定处罚。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在六个月内停止其使用专用发票,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并责令纳税人限期完善健全专用发票的使用制度,对逾期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经地、市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延长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期限”、第二条、第三条(二)“对纳税人购进货物、应税劳务取得的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凡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要求的,不得作为扣税的凭证。对遗失专用发票“发票联”或“抵扣联”的,不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抵扣其进项税款(从对方取得的存根联复印件亦不得充作扣税凭证)”。
20、《关于白酒产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6﹞240号)第一条。
21、《关于部分大中型企业税收工作座谈会有关问题的通报》(豫国税发﹝1996﹞101号)“一、(一)、1、对进项发票取得超过两个月,进项税额可以抵扣;4、对手工万元、千元版专用发票没有顶满格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发﹝1996﹞2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第四条。
2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1996﹞2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6号)第一条。
2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发﹝1997﹞1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第二条“从商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抵扣”。
25、《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8﹞2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122号)第三条。
26、《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1998﹞3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8〕52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27、《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通知》(豫国税发﹝1998﹞2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国税发〔1998〕121号)第一条(一)“《通知》规定的一类卷烟,指卷烟生产企业每大箱(五万支)销售价格(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下同)在6410元(含)以上的卷烟;二、三类卷烟,指每大箱销售价格高于2137元(含),低于6410元的卷烟;四、五类卷烟,指每大箱销售价格在2137元以下的卷烟。纳税人现已生产的各牌号卷烟,按卷烟生产企业1998年6月31日以前同牌号、规格卷烟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新牌号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二)“为规范纳税申报,避免卷烟消费税分类计税标准与卷烟生产企业的质量等级标准相混淆,将《通知》规定的一类卷烟消费税征税类别更名为甲类卷烟,二、三类卷烟征税类别更名为乙类卷烟,四、五类卷烟征税类别更名为丙类卷烟”、(四)“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价格的,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的50%税率征税”、(五)“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没有同牌号规格的卷烟,一律按照甲类卷烟50%税率征税”。(六)“白包卷烟、手工卷烟、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一律按照甲类卷烟50%税率征税”、第二条、第三条。
28、《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1999﹞1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5号)第一条。
29、《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9﹞3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829号)第二条。
30、《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1999﹞3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第二条、第六条。
31、《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发﹝1999﹞159号)“二、1、必须提供县及县以上政府或粮食主管部门下达的粮油购销计划和储备计划”。
32、《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0﹞2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3号)第一条。
3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1﹞5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30号)第一条、第二条。
3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发﹝1994﹞116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3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发﹝1994﹞085号)第一条、第二条。
3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发﹝1994﹞086号)第二条、第三条。
3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税发﹝1994﹞6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3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税函发﹝1994﹞97号)第一条、第三条。
39、《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发﹝1995﹞210号)第四、五、六、七条。
4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及进行税源调查的通知》(豫国税发﹝1995﹞024号)第一条。
41、《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适用范围的补充通知》(豫国税发﹝1995﹞256号)“适用于房地产”。
4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国税发﹝1995﹞310号)第四条。
4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发﹝1995﹞346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4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发﹝1996﹞295号)第四条。
4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豫国税发﹝1996﹞329号)第三条、第四条。
4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豫国税发﹝1996﹞88号)第一条、第二条。
4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发﹝1997﹞19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48、《河南 湖北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1998﹞153号)第一条。
49、《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发﹝1998﹞215号)第一、二、四、五、六条。
50、《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1998﹞265号)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51、《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财务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发﹝1998﹞285号)第一部分第二条、第二部分第二条。
52、《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发﹝1998﹞86号)附件第一部分第二条(一)4(1),(二)2(3)①、②第一段,(四)2,(五)2(3)③第二段,(六)。
5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1999﹞106号)第八条(一)。
5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1999﹞115号)第二条。
55、《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1999﹞94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
56、《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0﹞178号)第一条(一)。
57、《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0﹞239号)第四条。
58、《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0﹞13号)第五条。
59、《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发﹝2000﹞434号)第一条。
60、《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1﹞106号)第二条。
61、《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管理及政策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发﹝2001﹞1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第七条。
62、《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1﹞174号)第一条。
6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1﹞567号)第五条。
6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2﹞114号)第一条。
65、《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涉税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豫国税发﹝2002﹞26号)附件1-5、8-11、13-20。
66、《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纳税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函﹝2002﹞141号)第三条。
67、《河南省国税局关于支持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通知》(豫国税发﹝2003﹞169号)附件第(一)条,第(七)条“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
68、《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通知》(豫国税发﹝2003﹞170号)第二条第(一)款。
69、《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改制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4﹞337号)第一条。
70、《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4﹞434号)第一条、第二条。
71、《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大力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豫国税函﹝2005﹞400号)第三部分第三段“对省批准的试点地区与试点单位,比照执行国家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的有关优惠政策和措施”。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