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汽 柴油连续生产汽 柴油允许抵扣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14〕15号
日期:2014-02-19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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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汽油、柴油质量升级,应对大气污染问题,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连续生产汽油、柴油,准予从汽、柴油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自2014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下发前,纳税人符合本通知规定准予抵扣的消费税,可以从后续月份应纳消费税税款中抵减。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2月19日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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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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