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南海(领越)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文号: 税总函〔2013〕558号
日期:2013-09-30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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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总函〔2015〕4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的规定,现对7个新牌号规格的卷烟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表
附件:
部分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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