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关税〔2010〕56号
日期:2010-11-18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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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83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进口燃料油(税号:27101922、ex27101929、27101999)返还消费税。具体返税管理办法参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9〕347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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