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10〕76号
日期:2010-02-20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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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09]2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润滑油国家标准《润滑剂和有关产品(L类)的分类第15部分:N组(绝缘液体)》(GB/T7631.15-1998)规定的润滑剂范围,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均属于润滑油的范围。据此,对你区润滑油生产企业生产的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类油品,应按“润滑油”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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