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安徽中烟工业公司黄山(新概念)等2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9〕150号  
日期:2009-03-26  有效性: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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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部分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 国税函〔2009〕385号,本篇法规中“税务总局核定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失效。】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安徽中烟工业公司两种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皖国税发〔2009〕1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373号)的规定,对安徽中烟工业公司生产销售的新规格黄山(新概念)等2个牌号新规格、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卷烟实物的扫描图像见附件。

附件:卷烟实物扫描图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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