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北京卷烟厂新牌号 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8〕867号
日期:2008-10-28  有效性:条款失效
字体:[  ]

【注释:部分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 国税函〔2009〕385号,本篇法规中“税务总局核定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失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定北京卷烟厂生产销售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京国税发〔2008〕21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373号)的规定,对北京卷烟厂生产销售的新规格中南海(5mg细支)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卷烟实物的扫描图像见附件。

附件:卷烟实物扫描图像(略)

2008年10月28日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淮阴卷烟厂新牌号 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湖南长沙卷烟厂等5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深圳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山东济南卷烟厂5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北京卷烟厂1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