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内容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8〕757号
日期:2008-08-29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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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5号),税务总局对《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有关内容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表修改内容如下(样表详见附件):

(一)在申报表 "应税消费品名称"中"乘用车"项下增加"气缸容量≤1.0升"栏,同时在"适用税率"项相应增加"1%"的税率,调整后的申报表乘用车划分为7档税率。

(二)将申报表"应税消费品名称"中"乘用车"项下的"气缸容量≤1.5升"项,调整为"1.0升<气缸容量≤1.5升".

(三)将申报表中"应税消费品名称"中" 乘用车"项下的"3.0升<气缸容量≤4.0升"栏对应的税率,由"15%"调整为"25%";"气缸容量>4.0升"栏对应的税率,由"20%"调整为"40%".

二、调整后的申报表自2008年10月份办理税款所属期为9月份的消费税申报时启用。各地在使用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附件: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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