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浙江中烟工业公司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8〕248号
日期:2008-03-19  有效性: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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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部分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 国税函〔2009〕385号,本篇法规中“税务总局核定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失效。】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浙国税流〔2008〕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373号)的规定,对浙江中烟工业公司生产销售的新规格大红鹰(软经典)等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卷烟实物的扫描图像见附件。

企业名称 卷烟牌号 烟支规格 计税价格元/条(200支)

浙江中烟工业公司 大红鹰(软经典) 24.5*(54+30)全包装 379.31

浙江中烟工业公司 五一(黄) 24.5*(64+20)硬盒翻盖 34.48

浙江中烟工业公司 五一(薄荷) 24.5*(64+20)硬盒翻盖 34.48

浙江中烟工业公司 上游(红) 24.5*(64+20)硬盒翻盖 13.79

附件:卷烟实物扫描图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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