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北京卷烟厂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6〕926号
日期:2006-10-08  有效性: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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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部分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 国税函〔2009〕385号,本篇法规中“税务总局核定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失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373号)的规定,对北京卷烟厂生产的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烟卷实物扫描图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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