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呼和浩特卷烟厂等两户企业部分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5〕899号
日期:2005-09-16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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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 国税函〔2009〕385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内国税流字〔2005〕35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规定,对呼和浩特卷烟厂和乌兰浩特卷烟厂生产销售的14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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