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果啤征收消费税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5〕333号
日期:2005-04-18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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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局《关于青岛啤酒汉中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汉斯果啤”有关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陕国税发〔2004〕22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经向中国酿酒协会啤酒分会了解,果啤是一种口味介于啤酒和饮料之间的低度酒精饮料,主要成份为啤酒和果汁。尽管果啤在口味和成份上与普通啤酒有所区别,但无论是从产品名称,还是从产品含啤酒的本质上看,果啤均属于啤酒,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集团内部企业间销售(调拨)啤酒液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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