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风雪铁龙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4〕211号
日期:2004-12-10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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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财税〔2009〕18号。】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东风雪铁龙牌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神龙汽车有限公司在2002年7月24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手动档DC7163 16V、DC7163M 16V型、在2003年2月26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自动档DC7163 16V、DC7163M 16V型和2003年1月8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IX27201 2.0i型东风雪铁龙牌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财政部驻湖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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