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阳牌微型商务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4〕208号
日期:2004-12-10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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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财税〔2009〕18号。】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安徽华阳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华阳牌BHQ6361B型微型商务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要求。经研究,对安徽华阳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在2003年7月9日至2003年12月31日之间生产销售的华阳牌BHQ6361B型微型商务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华阳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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