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龙岩卷烟厂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4〕1247号
日期:2004-11-11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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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 国税函〔2009〕38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定龙岩卷烟厂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闽国税发[2004]218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规定,对龙岩卷烟厂生产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企业名称 卷烟牌号 烟支包装规格 计税价格 元/条(200支)
龙岩卷烟厂 七匹狼(SP200) 25×(54+30) 全包装 136.24
七匹狼(SP300) 25×(54+30) 硬盒翻盖 19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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