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楚雄卷烟厂“国宾”牌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4〕1076号
日期:2004-09-22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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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 国税函〔2009〕385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楚雄卷烟厂“25×(64+20)硬盒翻盖国宾(红)”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云国税发[2004]139号)收悉。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规定,同意你局意见,自2004年4月1日起,对你省楚雄卷烟厂生产的“25×(64+20)硬盒翻盖国宾(红)”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由原来的59元/条调整为54.46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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