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4〕142号
日期:2004-08-30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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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鉴于目前小汽车欧洲Ⅲ号排放标准正在制定中,符合欧洲Ⅲ号排放标准的车用油品质量尚未解决,经研究决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6号)规定的符合欧洲Ⅲ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可以减征消费税的政策暂缓执行。

相关法规
  •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实施产品检验及生产一致性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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