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安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补充通知
文号: 财税〔2004〕5号
日期:2004-02-19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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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财税〔2009〕18号。】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对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长安牌SC6336C型小汽车,按照2003年9月12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安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03号)规定的日期减征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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