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南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4〕14号
日期:2004-01-05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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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财税〔2009〕18号。】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东南(福建)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东南牌系列轿车和专用等14种车型,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

经研究、对东南(福建)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上述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享受减征消费税的车辆名称、型号及执行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减征消费税的车辆清单

附件:

减征消费税的车辆清单

序号 减税车辆名称 车辆型号 减税起始日期 备注

东南牌 DN7160 2002.12.12 1

DN7160P

DH7160H

DN7160L

DN7160E

DN5021XJB

DN5021XZH

DN7161

DN7161P 2003.7.1

DN7161H

DN7161L

DN7161E

DN5021XJBA

DN5021XZ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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