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淮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4〕12号
日期:2004-01-05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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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财税〔2009〕18号。】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江淮牌轻型小汽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上述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享受减征消费税的车辆名称、型号及执行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减征消费税的车辆清单

附件:

减征消费税的车辆清单

车辆名称 车辆型号 减税起始日期 备注

江淮牌轻型客车 HFC6470AH 2002.3.22

HFC6470AC8

HFC6500AI

HFC6470A 2002.11.6

HFC6500AIC8

HFC5026XXY

HFC5036XXY

HFC5036XZH

HFC5036XZHL

HFC5036XJB

HFC5036XJB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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