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波罗牌等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3〕274号
日期:2003-12-30  有效性:全文失效
字体:[  ]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财税〔2009〕18号。】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波罗牌、帕萨特牌和高尔牌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在2003年1月24日以后生产的波罗牌SVW7144GLi、SVW7144HLi、SVW7164JMi型轿车,2003年2月7日以后生产的帕萨特牌SVW7203APi、SVW7203BPi型轿车,2002年11月28日以后生产的高尔牌SVW7165ANi型和2003年3月6日以后生产的SVW7165BNi型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12月30日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奥迪等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夏利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旗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波罗牌等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别克、桑塔纳等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