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迪、捷达和宝来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3〕270号
日期:2003-12-24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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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财税〔2009〕18号。】

吉林省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奥迪、捷达和宝来牌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在2002年6月27日以后生产销售的奥迪牌AUDI A6L2.8CVT型和2002年9月5日以后生产销售的AUDI A6L2.8型轿车、2002年6月4日以后生产销售的捷达牌FV7190CDX型和FV7190GDX型轿车,2002年6月4日以后生产销售的宝来牌BORA1.6型和BORA1.6AT型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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