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旗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3〕254号  
日期:2003-12-22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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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财税〔2009〕18号。】

吉林省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生产的红旗牌汽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在2002年10月18日以后生产销售的CA7230AT、CA7242E6型和2002年10月17日以后生产销售的CA7242E6L、CA7242E6L1型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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