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昌河、北斗星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3〕228号
日期:2003-11-20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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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财税〔2009〕18号。】

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江西昌河铃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昌河、北斗星牌系列汽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江西昌河铃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上述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享受减征消费税的车辆名称、型号及执行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减征消费税的车辆清单

附件:

减征消费税的车辆清单

序号 车辆名称 车辆型号 减税起始日期 备注

1 昌河牌 CH6321Ei 2001.04.23

CH5018XJBB

CH5018XQCB

CH5018XYZB

CH6328Ei 2001、11.22

CH5018XJBD

CH5018XQCD

CH5018XYZD

2 北斗星牌 CH6350 2000、06.28

CH5016XJB 2002.08.23

CH5016XQC

CH5016XYZ

CH5016XXJ

CH6350A 2002.04.03

CH5016XJBA 2002.05.17

CH5016XQCA

CH5016XYZA

CH5016XXJA 2002.08.23

CH6350B 2001.12.06

CH5016XJBB 2002.08.27

CH5016XQCB

CH5016XYZB

CH5016XXJB

CH7100 2002.10.28

CH700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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