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奇瑞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3〕58号
日期:2003-03-25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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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财税〔2009〕18号。】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上汽集团奇瑞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奇瑞牌轿车,经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

经研究,对上汽集团奇瑞汽车有限公司2002年7月9日以后生产销售的奇瑞牌SQR7160E、SQR7160EX、SQR7160ES、SQR7160SJB、SQR7160EL、SQR7160ET、SQR7160TL型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办理退税或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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