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菲亚特牌小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2〕209号
日期:2002-12-27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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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财税〔2009〕18号。】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跃进汽车集团所辖江苏南亚自动车有限公司生产的菲亚特(FIAT)牌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同意对上述轻型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办理退税或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享受减征消费税的轿车名称、型号及执行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减征消费税的车辆清单

附件:

减征消费税的车辆清单

序号 车辆名称 车辆型号 减税起始日期 备 注

1 菲亚特牌轿车 NJ7151 2002.4.4

2 菲亚特牌轿车 NJ7152 2002.4.4

3 菲亚特牌轿车 NJ7153 20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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