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及供应计划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2〕745号
日期:2002-08-16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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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税发〔2009〕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石油产品消费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2001年7月20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1〕572号)。由于石油企业实际生产、供应的石脑油、溶剂油数量与总局2001年度核发的石脑油、溶剂油的生产、供应计划有一定差异,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实际生产、供应数量(见附件1、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严格照此执行。对各地因按执行以前计划而多征或少征的消费税税款,应按多退少补的原则予以清缴。

附件:

1.2001年石脑油生产及供应调整计划

2.2001年溶剂油生产及供应调整计划(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2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1999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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