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及供应计划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2〕745号
日期:2002-08-16 有效性:全文失效
字体:[ ]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税发〔2009〕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石油产品消费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2001年7月20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1〕572号)。由于石油企业实际生产、供应的石脑油、溶剂油数量与总局2001年度核发的石脑油、溶剂油的生产、供应计划有一定差异,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实际生产、供应数量(见附件1、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严格照此执行。对各地因按执行以前计划而多征或少征的消费税税款,应按多退少补的原则予以清缴。
附件:
1.2001年石脑油生产及供应调整计划
2.2001年溶剂油生产及供应调整计划(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