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2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2〕747号
日期:2002-08-16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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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税发〔2009〕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2002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家公司)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下发给你们。对石油化工企业生产销售的石脑油和溶剂油,凡属于列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内的部分(见附表1、附表2),不征收消费税;未列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或者超出国家税务总局核发范围生产、供应的部分,照章征收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附件:

1.2002年石脑油生产供应计划

2.2002年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

附件1: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1999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及供应计划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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