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文号: 财税﹝2001﹞190号
日期:2001-11-04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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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财政部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77号)的执行时间由自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改为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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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财政部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77号)的执行时间由自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改为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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