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0〕340号
日期:2000-05-22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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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4月1日起至2001年3月31日止,对你省延吉卷烟厂等2户企业生产的15个牌号规格的卷烟按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牌号及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生产企业 牌号 烟支规格 计税价格

延吉卷烟厂 红骆驼 25*(64+20) 36.67元/条(200支)

硬盒翻盖 (下同)

黄骆驼 25*(64+20) 25.64元/条

硬盒翻盖

红长白山 25*(64+20) 34.32元/条

硬盒翻盖

豪土 25*(64+20) 15.2元/条

硬盒翻盖

天平 25*(64+20) 14元/条

硬盒翻盖

长白参 25*(64+20) 10.91元/条

硬盒翻盖

康迪 25*(64+20) 9.98元/条

全包装

长白参 25*(64+20) 8.87元/条

全包装

雅士 25*(64+20) 9.98元/条

硬盒翻盖

参芪 25*(64+20) 9.02元/条

全包装

四平卷烟厂 珍品吉 25*(64+20) 25.8元/条

硬盒翻盖

吉鹤 25*(64+20) 25.8元/条

硬盒翻盖

红吉 25*(64+20) 18.9元/条

硬盒翻盖

特醇吉 25*(64+20) 15元/条

硬盒翻盖

五虎将 25*(64+20) 9.4元/条

硬盒翻盖

上述牌号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本通知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对在本通知下发前,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查卷烟有关情况的通知》(国税函〔2000〕120号)规定,暂按1999年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本通知又对其计税价格进行调整的部分牌号卷烟,应调整计税价格。调整起始日期为2000年4月1日。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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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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