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竹叶青酒适用消费税税率问题的意见函
文号: 财税政字〔1998〕22号
日期:1998-02-04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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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

你厅秘书二局转来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竹叶青酒消费税率有关问题的请示》(晋政字[1997]17号,办0027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意见函告如下:

配置酒是在特写酒基中加入可食用的辅料(包括植物型与动物型)、食品添加剂等配制而成的一种酒。经了解,竹叶青酒主要是以汾酒为酒基配制而成,属于典型的配制酒。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5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以下简称《通知》),法规“对企业以折酒和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不再按‘其他酒’子目中的‘复制酒’征税,一律按照酒基所用原材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基所用原材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为此,我们意见,为了维护税收政策的统一,避免引起企业间的相互攀比,竹叶青酒应按照《通知》的法规,以其酒基所适用的税率缴纳消费税。

以上意见供参考。

联系人:财政部税政司 傅道鹏 68551636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竹叶青酒适用消费税税率问题的复函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海省酒类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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