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发〔1995〕338号
日期:1995-06-17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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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你省玉溪卷烟厂等3户企业生产的7个牌号的卷烟暂按我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

核定计税的卷烟生产企业、卷烟牌号及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生产企业 牌号 烟支规格 最低计税价格

玉溪卷烟 红塔山 25×(64+20) 11500/箱 全包装 46元/条

玉溪 25×(64十20) 13750元/箱 全包装 55元/条

阿诗玛 25×(64十20) 9000元/箱 全包装 36元/条

黄红梅 25×(64十20) 5500元/箱 全包装 22元/条

白红梅 25×(64十20) 4250元/箱 全包装 17元/条

昆明卷烟厂 云烟 25×(64+20) 9750元/箱 全包装 39元/条

曲靖卷烟厂 石林 25×(64+20) 500元/箱 全包装 18元/条

与上述牌号相同、烟支包装规格不同的过滤嘴卷烟,最低计税价格均按每大箱(5万支)全包装卷烟最低计税价格折算。

上述牌号过滤嘴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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