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纳税款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1994〕181号
日期:1994-08-09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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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近接一些地方询问(94)财预字第55号《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下发后,对外商投资企业按月预退税款及年退税额在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下同)以上的,是否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问题,现明确如下:
根据(94)财预字第55号文第三条第七款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按月预退税款及年退税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下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严格管理,并于年度终了后60天内,将上年度退税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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