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发〔1994〕462号
日期:1994-08-09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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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晋税流发〔1994〕第71号请示悉。经研究,我们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16号通知中所说的不再补征消费税的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油、柴油是指国家计划内平价汽油、柴油。对你省石油公司列入计划内统销的市场价、导向价库存汽油、柴油,应按规定补征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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