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香皂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4〕39号
日期:1994-06-20  有效性:全文失效
字体:[  ]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48号。】

鉴于实行新税制后香皂产品的税负有所上升,目前企业生产又较为困难的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香皂暂时减按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