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补充通知
文号: 国税发〔1994〕26号
日期:1994-02-04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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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33号。】

我局以国税发〔1993〕153号印发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下发后,一些地区要求明确小客车中“微型客车”部分的征收范围。现将“小客车”的消费税征税范围补充通知如下:

小客车,又称旅行车,是指具有长方箱形车厢、车身长度小于或等于3.5米的“微型客车”和大于3.5米小于7米的乘客座位(不含驾驶员座位)在22座以下的“中型客车”。

请依照执行。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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