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印发财政部《关于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征免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民城〔1984〕44号
日期:1984-10-20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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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市民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对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在原免征所得税的基础上,进一步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等各种税收,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盲聋哑残人员的关怀。望各地挖掘现有社会福利工厂的潜力,尽量安排盲聋哑残人员就业,对盲聋哑残人员未达到免税比例的福利工厂,要适当进行充实和调整。

附:财政部关于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附:

财政部关于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市财政局、税务局(西藏不发):

为了支持福利生产事业的发展,鼓励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经研究,现对民政部门举办的,以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就业为主的福利生产单位有关征免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的,其从事劳务、修理、服务性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其生产销售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的,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如果发生亏损或利润低微,可以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

三、对民政部门所属工厂生产的,供残疾人专用的产品,如轮椅、假肢等,免征产品税。

四、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单位,生产销售的自行车、缝纫机、手表、钟、酒,原则上都要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产品税或增值税,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税的,须报经我部批准。

五、对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生产单位有关征、免税问题,也可比照上述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单位的征免税规定办理。

上述对福利生产单位的免税照顾,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由各级税务机关掌握审批。

本文自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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