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豫国税发〔2009〕107号
日期:2009-04-13  有效性:全文有效
字体:[  ]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转发给你们,并将省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通知如下:

1、《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豫税发[1994]103号)

2、《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豫国税发[1995]010号)

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豫国税发[1996]063号)

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1998]328号)

二OO九年四月十三日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