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15〕96号
日期:2015-08-27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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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8月27日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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