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河南省农业发展银行等营业税纳税地点的公告
文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日期:2010-12-21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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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关于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经研究,对我省农业发展银行、邮电通信业营业税纳税地点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河南省农业发展银行纳税地点,从2011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由省农业发展银行集中纳税调整为由县(市)支行(办事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省、市两级分行直接经营的业务,由省、市两级分行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邮电通信业营业税纳税地点,从2011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统一调整为提供劳务的县(市)级公司机构所在地。省、市两级公司直接经营的业务,由省、市两级公司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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