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机动车辆税收定额征收标准的通知
文号: 信阳市地税发〔2010〕113号
日期:2010-07-28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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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按期纳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规定,经研究,自2010年7月1日起,对从事交通运输业的个体经营者实行单车核定按月征收纳税定额调整如下:

一、载货车辆包括从事营运的载货汽车、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其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辆登记证书核定载质量在3吨以下的(含3吨)每辆月核定营业税15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为10.5元县城为7.5元,教育费附加4.5元,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县城为3元,核定征收纳税月定额为165元;3吨以上的按每吨65元税额标准继续执行。

二、载客汽车在保持大、中、小型客车营运车辆税额不变的基础上,将微型客车并入小型客车征收范围。

三、对从事营运载货或客运的个体车辆,月营业额不超过5000元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征管规定的工作流程,报各单位征管和科技发展科做不征税认定处理。此项认定工作应在7月30日前处理完毕。达不到起征点认定仅限于个体经营者。

四、个人承包、承租企事业单位的机动车辆,从事营运并且实行单车核定征收的,其月纳税定额标准比照上述规定的税额标准计算征收,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承包承租经营个人所得税。

五、本次纳税定额调整和达不到起征点不征税认定工作,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结合此次营业税起征点调整规定,要向当地政府领导作好汇报工作并取得地方政府领导支持,有针对性的做好行业政策调整的宣传工作,确保此项工作健康有序平稳顺利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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