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饮食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鹤地税发〔2010〕36号
日期:2010-03-29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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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分局,经济开发区局,盘石头水库分局,市局机关各单位:

现将《鹤壁市地方税务局饮食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鹤壁市地方税务局饮食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饮食业的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饮食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饮食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饮食业纳税人实行“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 两种征收方式。饮食业纳税人的征收方式由县、区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县、区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成立由税政、征管、法规、稽查等部门组成的饮食业税收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内饮食业纳税人征收方式的确定和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的定额核定的审批工作。

对财务制度健全,账目记载完整能够正确进行纳税会计核算的纳税人,由税务所初议,县、区级税政部门或稽查部门检查确认,提出征管方式的意见,由饮食业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并会签后,实行查帐征收。

对未经确认程序或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

第四条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计税营业额应按季或半年核定,按月征收。结合饮食业行业特点,实行成本费用核定法确定。

具体核定办法是:按照纳税人核定期前连续三个月所消耗的电费、水费、工人工资、房屋租赁费或房屋折旧费四项主要费用之和除以3推算出三个月费用平均数作为月费用数,再以月费用数除以费用收入折合率核定月计税营业额,以月计税营业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出各税应纳税额。

费用折合率30%-40%,具体由县、区分局确定。并报市局备案。

月计税营业额=月费用/费用折合率。

水费、电费根据水、电部门开具的发票金额确定,并将纳税人提供的发票复印件存档备查。

人均月工资标准,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典型调查基础上核定,全市划分为三个等级:新区人均月工资为800—1000元,老区人均月工资为600—800元,两县人均月工资为500—700元。各县区局可在以上幅度内,结合本地实际再细分为三个档次,并报市局备案。

月工人工资=用工人数×人均月工资标准

房屋费用按照房屋租赁费和房屋折旧费孰高原则执行,房屋折旧费的确定可根据房屋评估价值除以使用年限,使用年限暂按30年核定。

新开业户第一个季度可暂比照同地段,同规模的业户核定额执行。

各县、区级地方税务局在核定纳税人应税营业额时可结合纳税人的前期用票情况对上述办法核定的营业额做适当调整。用票量低于核定数额的,执行核定数额;用票量高于核定额的,可结合用票量适当调整。

第五条 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实际营业额(包括开票收入和不开票收入)按期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六条 定额核定的程序

对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纳税人,首先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然后由税收管理员按照成本费用核定法并结合用票情况对纳税人的营业额进行核定,上报税务所所长、饮食业管理领导小组签字、批准后,办理相关税额核定手续。

在核定税款前对纳税人进行费用调查时,最少要有两名税务人员参加,调查资料要全部入档备查。

第七条 定额核定实行一季度或半年核定一次,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5日内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按照上述核定办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

第八条 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核定税款。

第九条 对于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擅自调整、更改饮食业纳税人的征收方式和核定的税额或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法和程序核定税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要对饮食业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和税额核定情况进行巡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鹤壁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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