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收费还贷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文号: 豫财税政〔2010〕5号
日期:2010-03-02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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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规定,经审核,以下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免征营业税,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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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规定,经审核,以下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免征营业税,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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