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营业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新地税函〔2009〕166号
日期:2009-12-31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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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涉外分局:

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营业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地税发〔2009〕160号文)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9年10月1日起,对有明确减免税期限的减免税项目实行一次性审批制度;对人寿保险业务,有权审批机关只对保险公司当年新增加的列入免税名单的险种进行一次性审批;对没有明确减免税期限的长期减免税项目,如国有粮食企业储备粮油,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等减免税项目实行逐年审批制度。

二、严格执行减免税审批时限。减免税的受理、审批和公告送达的时限,要严格按照《河南省营业税减免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执行,确保符合法定时限。

三、自2009年10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限期补充减免税资料、不予审批减免税、做出减免税审批决定以及接到上级税务机关的减免税批复等,均应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日期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并送达纳税人执行。

四、加强减免税后续管理。

1、年度终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减免税金额发生变化超过本级审批权限须经上级有权机关审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初始《营业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和《XX年度营业税减免税实现情况报告表》,连同减免税申请资料及相关财务报表一并在年度终了30日内上报市局,再次履行减免税审批手续。

2、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河南省营业税减免管理办法》规定的格式设立《报批类营业税减免税台帐》和《备案类营业税减免税台帐》,建立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3、享受营业税减免(包括享受审批类减免和备案类减免)的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2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年度减免税实现情况报告表》、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及能证明实际享受减免税金额的相关资料;对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减免税,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填报的《××年度减免税实现情况报告表》有关情况在《营业税减免税管理手册》相应年度登记减免税金额。

4、市局权限的减免税项目,市局进行一次性审批后,在剩余的减免税年度内,委托县(区)级税务机关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纳税人实际享受减免税情况一年审核一次,出具审核确认报告,登录台帐,填写《营业税减免税管理手册》并交由纳税人妥善保管,进行管理,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应于年度终了30日将纳税人填报的《××年度减免税实现情况报告表》、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及审核确认报告向市局报送,市局将不定期对审核情况进行检查。

五、有关减免税报表及报告上报时限要求。

1、《xx年度营业税减免税审批情况统计表》于每年的6月20日、12月20日前报送市局。

2、《xx年度营业税减免税实现情况汇总表》于每年的1月20日前报送市局。

3、营业税减免税工作总结于每年的1月20日前报送市局。

附件:

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营业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2.河南省营业税减免管理办法

2-1.报批类营业税减免税审批条件及管理要求

2-2.××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2-3.营业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4.营业税减免税登记备案表

2-5.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个体)

2-6.××年度营业税减免税审批情况统计表

2-7.××年度营业税减免税实现情况报告表(纳税人填报)

2-8.××度营业税减免税实现情况汇总表(税务机关填报)

2-9.报批类营业税减免税台账

2-10.备案类营业税减免税台账

2-11.营业税减免税管理手册

相关法规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营业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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