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9〕587号
日期:2009-10-22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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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营[2009]243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处置危险废物以及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业务属于垃圾处置劳务的范畴,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取得的处置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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