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组织展会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的复函
文号: 豫地税函〔2009〕293号
日期:2009-09-04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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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商请核准我厅举办、组织参加国内外展会收费征税税目的函》(豫商贸〔2009〕3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河南省商务促进中心组织展会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向参展企业及参会人员统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第三方的门票费、场租费、场地搭建费、广告费、交通费、食宿费和资料费后的余额。

二、扣除项目的范围不得超出上述七项费用,相关凭证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计算缴纳税款实行项目管理。以单次展会为一个纳税项目,在每次展会结束的次月纳税期内缴纳此次组织展会的应纳税款。展会起止时间以展会通知等文件所列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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