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文号: 信阳市地税发〔2009〕58号
日期:2009-05-04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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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货物运输业税收政策,切实加强对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税收征收管理,维护正常的货运秩序,促进货运市场公平竞争,确保国家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等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信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的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以下简称货物运输劳务)的自开票纳税人。

第三条 自开票纳税人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经地方税务机关认定自开票资格,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领购并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纳税人。

第四条 市、县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明确内部管理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并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开展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发票发售、税款征收、日常管理、发票信息采集传输和专项检(稽)查等工作,不得相互推诿扯皮,揽权推责。

(一)税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货运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自开票纳税人开票最高(最低)限额(以下简称“开票警戒线”)的审批和对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情况统计表》的汇总上报、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认定、自备车船上线管理和年审等工作。

(二)征管部门主要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征管系统的管理、维护、升级及操作的培训,采集货物运输车船基础信息,纳入交通运输行业税收管理,货物运输业税收纳税评估等工作。

(三)发票部门负责发票信息的传输、比对处理、审核检查,对比对异常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审核检查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推广使用等工作。

(四)信息部门主要负责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维护、升级及操作的培训,疑难问题的解答等工作。

(五)基层征收、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务真实性的审查审核、发票的发售和开具、自开票纳税人年运输能力的测算、双限管理、税款征收、日常管理、检查、辅导监督财务核算规范管理等工作。

(六)稽查部门主要负责对自开票纳税人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立案和查处,货物运输业专项检查、异地货运发票协查等工作。

第五条 信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组织对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和年审工作。固始县行政区划内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和年审工作由固始县地税局负责组织实施,并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资料报市地税局备案,由市局负责自备车船的上线管理。

第六条 凡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条件的自开票纳税人,经有权的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或批准后,方可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七条 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二)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租用办公和经营场所,则承租期必须在1年以上;

(四)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五)具有一定数量和吨位的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六)账簿、会计科目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七)新办运输企业申请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应由基层管理部门进行纳税辅导和纳税评估,并需自领取地税税务登记证之日起正常经营、依法进行财务核算和申报纳税(到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发票)3—6个月以上,达到认定条件的方可认定。

第八条 以下纳税人不能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一)不同时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单位;

(二)拥有运输工具的个人;

(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

第九条 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单位,应提供或出示下列有关证件和资料(均为一式四份):

(一)纳税人申请报告;

(二)《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见附件2);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五)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六)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七)自有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房屋、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八)会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验资报告复印件;

(十)上年度财务报表(新办企业提供最近时期财务报表);

(十一)《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运输收入测算表》(样本见附件4);

(十二)《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自备车船清单》(样本见附件3);

(十三)自有运输工具购买发票复印件;

(十四)车辆单车营运证复印件;

(十五)车辆单车行驶证复印件;

(十六)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十条 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程序:

(一)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如实填写有关表格,提供所需资料。

(二)基层税务机关负责对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撰写调查报告,并填制《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运输收入核定表》(一式四份,见附件5),报县级税务机关。

(三)县级税务机关税政科对基层税务机关上报的调查报告和认定资料需实地调查、复核,复核无误后,经主管局长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撰写申请报告(文件一式四份),连同附送资料上报市级税务机关。

(四)市级税务机关接到申请资料后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批复认定。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 自开票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按月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及个人所得税;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税归国税管理的除外);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按半年或按年申报、缴纳。在申报缴纳营业税时除报送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外,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开具清单》(附件12)的纸制文件和电子信息。

第十二条 基层各有关部门对已认定自开票纳税人车辆发生增减变化的实施及时有效的动态管理。

凡自开票纳税人车辆发生增加的,应在车辆增加次月10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增加自备车船申请报告,提供车船购置发票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营运证复印件,填报《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自备车船清单》(增加)和《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运输收入测算表》,加盖公章后,报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基层税务机关与原件核对审核无误后填制《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运输收入核定表》,连同自开票纳税人填报的有关资料一并报县级税务机关,县级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局审批,转入自备车船。

自开票纳税人货运车船减少的,应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说明,并填报《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自备车船清单》(减少),经县级局审核确认后上报市局审批,转入非自备车船。

第十三条 自开票纳税人应执行运输合同备案制度。企业自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之日起10日内或开票结算10日前将运输合同复印件以及付款方的详细地址、电话、联系人等情况报基层税务机关备案,未经备案的合同一律不得开具运输发票。

第十四条 为了加强对自开票纳税人运输业务真实性的控管,防止虚开、代开发票现象的发生,自开票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应提供如下资料:(1)货物运输合同;(2)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运费结算证明或委托方的托运单据;(3)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的其他书面材料。

地税机关对全市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统一实行开票警戒线制度(或称“开票最高(最低)限额制度”)。即全市统一对自开票纳税人按其自备车辆总载重吨位设置开票警戒线,单车每月每吨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5000——7000元,最低不得低于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确定的收入额。低于核定限额的,按核定税款征收。特殊情况下,自开票纳税人需突破开票警戒线的,由自开票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基层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县级局税政科长同意,并经县级税务机关局长或主管税政工作的副局长批准后方可开具货运发票。

自开票纳税人必须设立《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分车辆发票开具台帐》(附件6),登记《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度分车辆发票开具统计表》(附件7)。基层税务机关应指定专人对自开票纳税人进行日常监管,每个月应有监控记录,每季度填写《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双限比对表》(附件8),上报县区局税政科和主管局长。

第十五条 自开票纳税人取得的大额运费收入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如确需采取现金或承兑汇票方式结算的,单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或一天分几次给同一单位开票金额达10万元以上的必须有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企业运费结算证明附到记账凭证后。

现金结算应按《现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自开票纳税人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规定正确、完整、连续及时进行财务核算,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费用应符合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基层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自开票纳税人营业成本、费用核算的日常监管,按月对纳税人的营业成本、费用支出进行合理性、逻辑性进行分析评估,对成本、费用与收入不配比,成本、费用项目明显不合理、又无正当理由的停止向其供应发票,并建议稽查部门重点稽查。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自开票纳税人发票的领购、保管、取得、开具、缴销的管理。

自开票纳税人首次领购发票时必须凭《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发票领购申请表》、发票领购卡、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其他相关资料,经管理人员及其负责人同意后领购发票。自开票纳税人日常领购发票时首先应由基层管理人员审核其上期开票信息与有关合同是否一致、开票额度、收入与成本费用配比及纳税履行情况后签署具体意见,报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领购发票。

第十八条 货物运输业发票,原则上实行限量购买、验旧领新,自开票纳税人必须按规定的时限、顺序、项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在发票备注栏内备注承运车船的相关信息,并加盖财务印章或自开票纳税人专用章(抵扣联不加盖印章)。

第十九条 自开票纳税人对下列情况不得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一) 未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

(二) 非货物运输劳务的;

(三)由其它纳税人(包括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提供的货物运输劳务。

第二十条 自开票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管理部门可以提出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意见,填制《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批表》(附件11)连同证明材料上报县级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报市局批准。

(一)没有按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正确核算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的;

(二)不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正常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

(三)有偷税行为的;

(四)不能妥善保管、使用、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有虚开、代开、丢失等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规定,对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业务都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六)违反规定,为其他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七)不能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接受检查的;

(八)不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

(十)不执行开票警戒线制度的;

(十一)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年度审验

第二十一条 年审范围是指信阳市地方税务局已认定的所有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

第二十二条 自开票纳税人年审时间从每年11月起至12月底前结束。各县区应提前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市局。然后市局再进行年审或者组织人员进行年审。

第二十三条 年审的内容

(一)基本情况

1、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开户银行及账号、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状况、联系电话等的变化情况。

2、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

(二)纳税情况

本年度实现的营业额、营业成本,应纳税额、实缴税额和欠缴税额等。

(三)财务核算情况

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会计执业资格。账簿、会计科目设置是否齐全,会计核算是否规范。

(四)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情况

货物运输发票是否按照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

第二十四条 年审的自开票纳税人应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单位申请报告;

(二)《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附件9);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道路经营许可证、水上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四)发票领购记录复印件;

(五)上年度《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复印件;

(六)《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自备车船清单》;

(七)《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情况统计表》;

(八)被审年度财务报表(新办企业除外)及各税缴纳情况申报表;

(九)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 年审的具体程序

(一)自开票纳税人按照年审规定的时间要求,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年审报告,如实填写有关表格,提供所需资料。

(二)基层税务机关对自开票纳税人提供的年审资料调查核实,撰写调查报告,签注审核意见,报县级税务机关。

(三)县级税务机关对基层税务机关上报的调查报告和所附资料需实地调查、复核,撰写年审申请报告(文件一式四份),签注初审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上报市级税务机关。

(四)市级税务机关接到年审资料后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作出年审结论。

第二十六条 年审结果的处理

经市局审核合格的,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上加贴“××年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

经市局审核不合格的,暂缓通过年审,由县、市局下达《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限期整改通知书》(见附件11),要求其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如需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

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按年审合格办理。

整改不合格的,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和《发票领购薄》上加盖“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专用章,清缴货物运输业发票,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年审结束后,将签署意见的年审资料传递给县级税务机关,并报省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对自开票纳税人在年审过程中发现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情形之一的,经主管地方税务局审定,建议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报市局批准后,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和停止其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

第二十八条 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地方税务局办理年审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年审手续的按年审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凡被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一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认定自开票纳税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县级局指各县局、区局、直属分局。基层税务机关指县级局所属的税务所(分局)、直属分局所属的管理科。

第三十一条 县级地税机关要将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征收管理情况纳入日常管理的重点内容,对不按规定实施认定、征收、管理、年审、检查和信息传递比对等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有违反税收管理有关规定的,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本办法所要求提供的复印件必须签注“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印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货物运输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信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办法自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起实行。原信阳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其它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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