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8〕254号
日期:2008-03-21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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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张家界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适用税目的请示》(湘地税发[2007]8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旅游业”征收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并采取“一票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从高适用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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