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河南省化肥总公司房产转让纳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豫地税函〔2007〕337号
日期:2007-09-27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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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河南省化肥总公司房产转让纳税问题的请示》(郑地税发〔2007〕1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以物抵债资产过户税费问题的通知》(财金〔2001〕189号)等文件规定,河南省化肥总公司以不动产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期满后无力偿还,银行申请法院拍卖不动产,以拍卖所得抵偿贷款本息,应对河南省化肥总公司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及相关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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