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豫地税函〔2007〕189号
日期:2007-06-11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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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对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37号文件做好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6〕113号)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该文第三条“已购公有住房首次上市交易,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个人购买住房的时间以房屋买卖合同生效之日算起”的规定,仅适用于1998年12月31日前经有关房改部门批准的已购公有住房的交易。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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